《趙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趙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已經第十七屆縣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30日
趙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保障交易主體的合法權益,發揮市場配置農村資源的作用,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服務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63號)及《石家莊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石政辦函〔2021〕49號)等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進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規范原則。
第四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以下統稱交易平臺)是指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綜合服務的公開市場。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公共服務平臺,必須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五條 縣發改局、縣行政審批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金融辦、縣水利局、縣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出臺支持農村產權交易和市場建設的政策措施,撬動、推動交易平臺、社會資本、各類機構等為進場交易的市場主體提供綜合服務,協同推進農村產權進場交易,活躍壯大農村產權市場。
第二章 交易機構
第六條 趙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是縣政府設立的全縣農村產權交易的公益性服務機構和縣級交易平臺,承擔全縣農村產權交易組織、管理、指導服務職能和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任務,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信息發布、掛牌公告、組織交易、成交公告、交易(合同)鑒證、資金結算、檔案管理、抵押登記、評估擔保、風險保障、法律咨詢等綜合服務。交易平臺實行會員制,具體實施辦法依據會員管理辦法。
第七條 趙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為縣級交易平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標的的信息發布、掛牌公告、組織交易、成交公告、交易(合同)鑒證、資金結算、檔案管理、抵押登記、評估擔保、風險保障、法律咨詢等綜合服務,并做好符合縣級進場交易要求交易標的的基礎服務工作。
第八條 鄉鎮政府負責農村產權交易政策落地,依托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設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和集體資產受理審核服務窗口,審核村集體出讓標的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及完整性,督導農村集體資產進場交易,引導農戶產權進場交易。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明確農村產權交易村級服務點的工作人員,做好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農村產權的出讓、受讓服務,為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站提供真實有效的農村產權交易信息資料。
第十條 依托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立全縣統一的農村產權抵押登記管理信息系統?h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為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抵押登記機構。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承擔政府公益性服務職能,縣政府對其運營和市場建設,給予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經相關部門賦能,且符合相關規定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可以作為交易主體申報項目、擔保抵押等的依據。
第十三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應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建設,交易過程應公開、公正、公平,陽光透明,不得暗箱操作。
第十四條 縣交易平臺須對接省和市,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資金監管“七統一”管理。
第三章 交易品種及交易方式
第十五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包括:
(一)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
(二)林權。即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三)“四荒”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即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五)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使用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使用權。
(六)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凈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股東)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
(七)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八)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即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
(九)農業類知識產權。即涉農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新品種、新技術等。
(十)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即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
(十一)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二)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水用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三)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其他農村產權。即縣涉農部門的涉農產業、水利、旅游、扶貧、養老、康養等項目的投資、招商、轉讓活動,應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進行。
(十四)政策法規允許的其它交易品種。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農村集體建設采購項目招投標、農村集體大宗投資經營項目必須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鼓勵和引導農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公開市場流轉交易。
第十七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交易平臺可采取協議、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組織交易。
第十八條 縣級交易平臺應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省、市級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制定符合本縣實際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則。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條 農村產權權利人流轉交易農村產權,可向所在地交易平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鄉村服務站點申請交易,也可依法委托辦理流轉交易申請。
農村產權交易標的,屬于農村集體的需履行民主程序、內部決策程序并需鄉鎮政府審核、審批;屬于農戶、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的,需提供內部同意出讓材料;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同意的農村產權交易標的,須經相關部門審核同意;交易平臺不對進場交易農村產權標的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申請出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讓申請書;
(二)標的物權屬證明,涉及不動產的提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的不動產權屬證明;
(三)權屬所有人身份證明;
(四)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同意出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五)出讓標的物需原產權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產權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材料;
(六)委托代理的,應提交相應授權法律文書;
(七)政策法規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讓方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申請受讓農村產權,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身份證明;
(三)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同意受讓的證明文書或審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
(五)政策法規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出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平臺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平臺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交易平臺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對標的物權屬等進行核實,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應將核實結果書面反饋給交易平臺。
審核通過的,由交易平臺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臺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受讓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交易平臺受理申請,對資料齊全的,進行受理登記。
(二)審核。交易平臺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交易平臺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完成對受讓申請人的信息審查。
審查通過的,在交易平臺公開發布信息并組織交易;審核未通過的,終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臺及時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交易平臺可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
第二十四條 交易平臺組織市場交易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制作發布掛牌信息。交易平臺應根據出讓申請和出讓要求規范制作掛牌信息,廣泛發布掛牌信息。
(二)組織意向受讓人進場。交易平臺根據意向受讓報名和交納保證金情況,確定合規競價人或投標人,按相關規定組織進場交易。
(三)組織市場交易。交易平臺按相關競價、競投規則和實施辦法組織交易雙方進場公開交易。網絡競價通過交易平臺指定的交易系統進行;現場競價由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現場收取競價報價文件,競價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五條 交易項目成交后,交易雙方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雙方應在規定時限內簽訂交易合同,進行價款結算。交易中心為交易雙方提供價款結算服務,采取無息結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交易平臺根據交易情況,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鑒證書,并將成交、鑒證情況在省、市交易平臺公告。
第二十七條 涉及權屬變更的,相關部門憑交易鑒證書受理農村產權變更登記業務。涉及農村集體收支報賬行為的,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憑交易鑒證書辦理財務報賬手續。
第二十八條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需要備案的,交易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第二十九條 為減輕農民負擔,交易平臺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免收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交易規范和監管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水利、行政審批等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政府應根據職責分工,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前的審批環節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管。
第三十一條 交易平臺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钍褂玫馁Y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
第三十二條 交易平臺應對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庫。推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在交易平臺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調解或協商、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采購項目、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3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投資項目、5000元以上或流轉面積10畝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等必須進入縣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10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30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投資項目,300萬元以上或流轉面積500畝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須到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市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的,經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同意,可以在縣級交易平臺進行。
第三十五條 列入《河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林權的流轉交易項目,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現信息共享。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列入目錄內項目一律應進必進。
第三十六條 在交易過程中,發現有下列行為的,不予流轉交易或終止交易:
(一)操縱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有損于出讓方、受讓方進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各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應依照本辦法做好宣傳工作,并組織督導本轄區行政村開展農村產權交易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趙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行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河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63號)《石家莊市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實施細則》(石政辦函〔2021〕49號)等政策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各類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益性為主。堅持為農服務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引導、規范和扶持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市場發展,充分發揮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轉讓不收取交易費用。
(二)公開公正。堅持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形成符合全市農村實際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特點的市場形式、交易規則、服務方式和監管辦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集體資產的流轉交易。
(三)依法合規。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流轉土地經營權的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得破壞農村生態功能,不得損害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或規定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統一規范。堅持規范交易管理原則,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資金監管“七統一”管理,打造市場統一、規范有序、互聯互通、綜合服務的產權交易平臺。
第四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作為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集體建設、采購項目招投標的公共服務平臺,為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掛牌公告、成交公告、組織交易、交易(合同)鑒證、資金結算、抵押登記、風險保障等綜合服務,并提供法律咨詢、項目包裝、業務培訓、市場指導、資產評估、投融資、招投標等相關配套服務;負責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和報名,審查意向受讓方資質,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保存交易檔案。
第五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活動的,適用本細則。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交易范圍和交易方式
第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流轉交易、轉讓轉租、變賣出借、抵押擔保、報廢報損等行為,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變動必須通過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進行;村集體使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進行進場標的額以上的項目招標、貨物采購、投資經營、合作經營等經濟行為必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進行。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范圍和項目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四荒”地、林地、草地、水面、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三)農村集體以其自有資金、社會籌資、財政支持等資金進行的經營性項目投資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建設以及對這些設施的處置。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控參股、合資、合作的企業以及在聯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集資建設的項目中,按照合同、協議、章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資產或者權益。
(五)農村集體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含建筑安裝、裝飾、綠化、道路、橋梁、泵閘站修建、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水利項目、集鎮市政工程建設等)。
(六)使用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進行建設、采購、投資等行為。
(七)農村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
(八)承包方通過其他方式承包集體資源性資產且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權利人,在承包期內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交易集體資產的行為。
(九)農村集體所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農業設施主要包括種植設施和養殖設施,農業設備主要包括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十)農村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利設施的使用權。包括小型水庫、小型溝渠、小型水閘、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
(十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農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十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
(十三)農村集體所有的水權。即區域水資源使用權、取水用戶水資源使用權。
(十四)農業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指農村集體以企業為主體,融合第一、二、三產業,能夠帶來經濟效益的農業投資項目、招商項目。
(十五)政策法規明確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七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競爭性交易。包括:現場公開競價、網絡公開競價、拍賣等;
(三)招投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
(四)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磋商、自營工程等;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受理、審核與審批
第八條 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產權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關系明晰,具有合法合規的權屬證明。
(二)受讓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有流轉交易的真實意愿。
(三)實行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的農村集體資產,在進行資產流轉、資產抵押以及其他擔保的,且達到一定數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其代表會議確認。
(四)流轉交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包括:建設采購項目招投標、集體投資項目等)事項、變更或者終止集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且達到規定數額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其中一定數額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申請。
(一)本細則第六條明確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范圍和項目必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申請辦理。
(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村級服務點由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理事長、村會計等人員組成,主要負責農村集體資產和其他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受讓申請辦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出讓標的、出讓行為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申請材料包括:
1.農村集體資產出讓申請書或農村集體項目招標申請書;
2.資產流轉需提供標的物權屬證明、流轉方案等資料;項目招標需提供村集體同意招標的證明資料和招標方案(包括:項目造價預算書、投標人資質要求等資料);
3.出讓標的物需原承包經營權利人同意的,提交原承包經營權利人同意出讓的證明材料;
4.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出讓的決議(決議內容:標的物、交易方式、交易底價、交易條件、出讓期限等);
5.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或主管部門審批程序的,提交內部決策同意出讓的證明材料或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人身份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等資料;
7.委托代理的,應提交授權法律文書、代理人身份證;
8.采取出售出讓方式變更產權的,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合資和合作經營而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
9.政策法規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流轉交易、抵押登記和農村集體投資項目分別按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流轉交易管理、集體資產股權抵押登記管理和農村集體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五)出讓方不得制定違反公平競爭和交易規則的受讓報名條件及歧視性、排他性條款。
第十條 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審核審批
(一)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申請事項的審核審批,主要審核農村集體出讓標的物權屬、申請資料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完整性。
(二)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鄉鎮服務站由鄉鎮政府主管領導、行政綜合服務中心及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相關人員組成,負責農村集體資產進場交易的受理審核事項。
(三)審核通過的村集體出讓、招標、投資、抵押等申請,線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受理審核。審核未通過的,由村集體重新提交。
第十一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受理審核。鄉鎮政府審核通過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申請資料,進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受理審核,審核人員須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認真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負責。需有關部門協助核實的事項,核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告知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程序
第十二條 場內交易流程。
審核通過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標的項目,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市場交易,其主要流程:
制作掛牌信息—受理受讓申請—組織市場交易—確認成交結果—發布成交公告—簽訂成交合同—結算交易價款—出具交易鑒證書—歸檔交易檔案。
第十三條 制作掛牌公告。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掛牌公告的制作。交易中心對審核通過的出讓申請材料,按照出讓方的要求,制作規范的掛牌公告,掛牌信息包括:交易標的基本情況、出讓條件、交易規則、交易須知等內容,具體按《石家莊市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掛牌公告制作發布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四條 受理受讓申請。
受理流程:意向受讓報名—填寫受讓申請—上傳報名材料—平臺受理審核—交納交易保證金—確定競價人。
(一)受讓申請。意向受讓方在閱讀、認可集體產權掛牌信息、出讓條件、受讓須知等信息后,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線上或線下,向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報名。受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受理審核。在掛牌公告期內,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受理意向受讓方報名,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報名登記,審核人員核查意向受讓方提交的報名資料,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審核通過的,通知報名人按規定期限交納交易保證金;審核未通過的,及時告知意向受讓方。
(三)掛牌公告期內,凡符合出讓方規定條件的均可報名,公告時間到期后停止報名。公告期內,報名人應按公告、須知要求,領取交易文件資料、勘查標的實際狀況、遞交申請材料、交付交易保證金,具體按《石家莊市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受理受讓申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組織市場交易。
業務流程:競價人進場—核實身份—開始競價—競價報價(線上或線下)—成交確認—成交公告
(一)組織進場交易。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按照農村集體資產進場交易的政策法規、交易規則、服務標準和操作流程,組織競價人開展交易。
(二)確定交易方式。競價類標的掛牌公告期滿,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競價、拍賣等方式進行。采取現場競價方式的,按照《石家莊市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現場競價實施辦法(試行)》組織實施;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的,按照《石家莊市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網絡競價實施辦法(試行)》組織實施;采取拍賣方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三)告知競價規則。競價開始前,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應將競價規則、競價須知和注意事項告知競價人或競拍人。競價規則、競價須知、注意事項等應明確報價幅度、報價方式、成交確認、交易風險、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農村產權交易中心負責組織競價人公平競價和充分競爭,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發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應在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石家莊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平臺和村集體公示欄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簽訂成交合同。交易雙方應根據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成交確認書規定時間規范簽訂交易合同。受讓方(競得人)未按規定時間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集體資產出讓標的競得權利,所交付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處置。受讓方放棄競得權利的,失去參加再次競價的資格。
第十八條 結算交易價款。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簽訂合同后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承包方)通過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專用賬戶進行合同價款結算,交易保證金按規定退還。
第十九條 出具交易鑒證書。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憑成交合同、價款結算證明等為雙方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并在交易平臺網站進行鑒證公告。交易雙方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及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可以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項目申報、抵押登記、評估擔保、收支報賬、價款結算等手續。
第二十條 歸檔交易檔案。參照《河北省農村產權交易檔案管理辦法》標準和要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村集體和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應對審核審批的交易項目的文件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做好電子檔案、紙質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交易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達到規定標的數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發包、承包、出租、租賃、采購、購建、投資等行為,必須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交易。
(一)縣農村集體資產進場標準: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采購項目、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3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投資項目、5000元以上或流轉面積10畝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等必須進入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嚴禁將整體發包(出租)經營的大宗物業和經營項目等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
(二)10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30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投資項目,300萬元以上或流轉面積500畝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須到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市交易平臺公開交易的,經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同意,可以在縣級交易平臺進行,但須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派人現場指導。
第二十二條 預算金額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采購項目和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農村集體資金投資項目,須在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公開招標,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石家莊市農村集體建設采購項目招投標操作規范》要求組織實施。招標人可以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直接委托交易中心辦理招投標事宜。
第二十三條 預算金額20萬元以下的農村集體資金建設項目和20萬元以下的農村集體資金采購項目,經當地鄉鎮政府批準,可采用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競價方式必須滿足項目造價合理合規預算、項目競價申報書、2個以上競價人、專業評審小組確定中標候選人的基本條件。專業評審小組可由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代表5人以上單數組成。競價可采取一次報價、多次報價、權重報價等方式,具體競價方式由鄉鎮政府和村集體、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協商確定,具體操作按《石家莊市農村集體建設采購項目競價實施辦法》進行。
第二十四條 交易過程中出現應當終結或中止交易情形的,按《趙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執行。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履行市場服務職能,負責組織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不對進場交易標的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禁止交易:
(一)資產產權關系不明晰或有爭議的;
(二)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交易或者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通過的;
(三)標的物原交易合同約定事項尚未完結的;
(四)所有權或使用權已抵押或質押的資產;
(五)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資產;
(六)農村集體應當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弄虛作假的;
(七)政策法規禁止交易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意向受讓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競投資格:
(一)在報名成功后主動放棄競價的;
(二)在報名有效期內要求撤回報名申請書的;
(三)沒有按規定時間到交易現場的;
第二十八條 意向受讓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轉交受損方(村集體)處置:
(一)在報名成功后無正當理由放棄競價的;
(二)在報名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要求撤回報名申請書的;
(三)無正當理由沒有按規定時間到交易現場進行交易的;
(四)競得后無正當理由主動放棄的;
(五)競得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
(六)競得后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交易款項的。
第六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交易平臺應推行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規范統一的格式文書,規范組織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行為。交易平臺應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钍褂玫馁Y金管理方式,加強資金監管,防范交易風險。
第三十條 涉及抵押融資的農村集體資產,經鄉鎮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收益應納入本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鄉鎮政府應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作為農村集體資產處置、出讓、出租和集體建設與采購項目資金規范使用的記賬依據,沒有提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的農村集體收支報賬行為的,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與記賬,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督導鄉鎮農經財務管理制度與進場交易制度有效對接。
第三十三條 縣發改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縣水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及鄉鎮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行為、農村集體建設采購項目招投標和農村集體投資行為以及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等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 縣直有關部門的涉農政策支持項目、農業產業項目、康養項目、旅游項目、招投標事項等,可以在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其業務主管部門應督促本行業的涉農項目應進必進,擴大市場交易規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細則規定,不進入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交易中心或上一級交易中心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縣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鄉鎮政府可據此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受讓申請人、意向受讓方、競得人違反本細則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項目、農村集體建設采購項目、農村集體投資經營項目未進入交易平臺公開進行的,由相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