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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11-16 19:18 來源:系統管理員 【字體: 打印
    第一部分:《趙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解讀
    一、修訂背景
    《趙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屬于縣級事故災難類專項應急預案,是我縣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我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趙政辦函〔2020〕40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趙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主要內容
    預案共分總則、組織體系和職責、預防與預警、應急響應、后期處置、保障措施、預案管理、應急響應流程圖等八個部分。
    (一)總則。明確了編制目的、工作原則、編制依據、事故分級和適用范圍。
    (二)組織體系和職責。明確了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等內容。
    (三)預防與預警。明確了風險管控、需采取的預警行動等內容。
    (四)應急響應。明確了信息報告、分級響應,需采取的處置措施、應急結束條件等內容。
    (五)后期處置。明確了善后處置、理賠、事故調查等后期工作內容。
    (六)保障措施。明確了通信、裝備物資、隊伍、運輸、衛生、治安、經費、機制等保障內容。
    (七)預案管理。明確了宣傳培訓、應急演練、預案修訂等內容。
    (八)應急響應流程圖。對應急響應以圖表的形式進行了表示。
    三、新舊預案差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規定的“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2020版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主要對編制依據、行業主管部門職責、預警分類、信息報告、應急響應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更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
    四、關鍵詞詮釋
    (一)縣級專項指揮機構:根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規定,成立的相應專項指揮機構。
    (二)應急響應:針對事故險情和事故,依據應急預案采取的應急行動。
    第二部分:《趙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解讀
    一、修訂背景
    《趙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屬于縣級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是我縣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趙政辦函〔2020〕40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趙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二、主要內容
    預案共分總則、組織指揮體系、救助準備、信息報告和發布、應急響應、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保障措施、附則等八個部分。
    (一)總則。明確了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
    (二)組織指揮體系。對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應急指揮機構體系、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等進行明確。
    (三)救助準備。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災害準備階段的職責。
    (四)信息報告和發布。明確了災情報告責任主體,災情上報時間要求以及信息發布原則、內容和主體。
    (五)應急響應。明確了應急響應啟動條件,需采取的應急響應措施、響應終止條件等內容。
    (六)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明確了過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等災后救助各相關工作責任主體及職責。
    (七)保障措施。明確了資金保障、物資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裝備和設施保障、人力資源保障、社會動員保障、科技保障、宣傳和培訓等內容。
    (八)附則。明確了術語解釋、預案演練、預案管理、預案解釋及實施時間。
    三、新舊預案差異
    本次預案依據2020年7月9日發布的《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進行修訂,相比2020年4月發布的版本,對編制依據、適用范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信息報告、縣級層面應對工作、保障措施等內容均進行了細化,更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同時根據現行政府部門職責,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分工及職責進行了部分調整。
    四、關鍵詞詮釋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暴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二)自然災害救助: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人員給予的臨時性、階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對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給予的撫慰。
    (三)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可能遭受較大自然災害,導致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后,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造成當下吃穿住等發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需要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政策文件:
    [ ]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趙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趙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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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趙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趙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解讀
    發布時間:2022-11-1619:18  來源:
    第一部分:《趙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解讀
    一、修訂背景
    《趙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屬于縣級事故災難類專項應急預案,是我縣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我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趙政辦函〔2020〕40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趙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主要內容
    預案共分總則、組織體系和職責、預防與預警、應急響應、后期處置、保障措施、預案管理、應急響應流程圖等八個部分。
    (一)總則。明確了編制目的、工作原則、編制依據、事故分級和適用范圍。
    (二)組織體系和職責。明確了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等內容。
    (三)預防與預警。明確了風險管控、需采取的預警行動等內容。
    (四)應急響應。明確了信息報告、分級響應,需采取的處置措施、應急結束條件等內容。
    (五)后期處置。明確了善后處置、理賠、事故調查等后期工作內容。
    (六)保障措施。明確了通信、裝備物資、隊伍、運輸、衛生、治安、經費、機制等保障內容。
    (七)預案管理。明確了宣傳培訓、應急演練、預案修訂等內容。
    (八)應急響應流程圖。對應急響應以圖表的形式進行了表示。
    三、新舊預案差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規定的“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2020版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主要對編制依據、行業主管部門職責、預警分類、信息報告、應急響應等內容進行了細化,更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
    四、關鍵詞詮釋
    (一)縣級專項指揮機構:根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規定,成立的相應專項指揮機構。
    (二)應急響應:針對事故險情和事故,依據應急預案采取的應急行動。
    第二部分:《趙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修訂解讀
    一、修訂背景
    《趙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屬于縣級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是我縣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情況,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等,對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趙政辦函〔2020〕40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趙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二、主要內容
    預案共分總則、組織指揮體系、救助準備、信息報告和發布、應急響應、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保障措施、附則等八個部分。
    (一)總則。明確了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
    (二)組織指揮體系。對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應急指揮機構體系、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等進行明確。
    (三)救助準備。明確了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災害準備階段的職責。
    (四)信息報告和發布。明確了災情報告責任主體,災情上報時間要求以及信息發布原則、內容和主體。
    (五)應急響應。明確了應急響應啟動條件,需采取的應急響應措施、響應終止條件等內容。
    (六)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明確了過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等災后救助各相關工作責任主體及職責。
    (七)保障措施。明確了資金保障、物資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裝備和設施保障、人力資源保障、社會動員保障、科技保障、宣傳和培訓等內容。
    (八)附則。明確了術語解釋、預案演練、預案管理、預案解釋及實施時間。
    三、新舊預案差異
    本次預案依據2020年7月9日發布的《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進行修訂,相比2020年4月發布的版本,對編制依據、適用范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信息報告、縣級層面應對工作、保障措施等內容均進行了細化,更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同時根據現行政府部門職責,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分工及職責進行了部分調整。
    四、關鍵詞詮釋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暴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二)自然災害救助: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人員給予的臨時性、階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對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給予的撫慰。
    (三)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因遭受自然災害或可能遭受較大自然災害,導致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安置并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后,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造成當下吃穿住等發生困難,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需要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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